【認罪候判】實施《禁蒙面法》當日涉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黃之鋒古思堯下午判刑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4/13 12:14

最後更新: 2021/04/13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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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思堯(左)准保釋候判。(王仁昌攝)

政府於2019年10月5日實施《禁蒙面法》,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民連成員古思堯當日涉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早前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古經審訊後,今(1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控方呈遞周庭包圍警總案例,裁判官指案例與本案有相當大分別,押後今午4時判刑。

被告黃之鋒(24歲)及古思堯(75歲),分別報稱學生及退休人士,同被控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另被控1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

黃之峰今在裁判官席前再確認認罪,案情指,2019年10月5日約數百至1,000名示威者於約下午2時半,由銅鑼灣崇光百貨遊行至中環遮打花園,反對政府實施《禁蒙面法》;警方事前沒有收到舉辦該遊行的意向通知書,亦未批出不反對通知書。 大部分人戴口罩、高呼口號及唱歌,有人手持雨傘、1幅大型黃色直幡及1幅黑色橫額。

及至下午3時,戴口罩的黃之鋒與其他人沿軒尼詩道遊行,及至金鐘道時,黃接訪媒體訪問及發表意見;遊行隊伍約於3時40分抵達遮打花園。

古則早前否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裁判官今裁決時,指古在審訊中沒有律師代表,古同意控方提出的承認事實,當中指古參與案發當日遊行及手持黃色直幡,該遊行事前沒有向警方作出通知,古於2020年1月24日被拘捕,古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參與該遊行。

裁判官指,古沒有挑戰控方案情,控方已證明所有控罪元素,遂裁定古罪名成立。

控方今再度播放黃之鋒案發時參與遊行,以及接受媒體採訪的片段,另呈遞周庭6.21包圍警總案例,並引述案例指須考慮集結規模、被告角色、交通影響、潛在風險等因素,及指案例中因集結破壞公眾秩序,而須判以阻嚇性刑罰。

裁判官向控方指出,周庭一案與本案有相當大分別,本案遊行人數約幾百至1,000人,片段中未見有暴力事件發生,基本上只有人叫口號,亦非衝擊標誌性地方,歷時亦僅約3小時。控方回應只是邀請法庭判刑時留意不同因素。

辯方求情時,指黃雖參與遊行,但如片中所見,當日遊行不涉及暴力,並提出公民抗命概念,指當日遊行亦屬和平非暴力,而黃戴口罩並非為了掩飾身份,只是一種示威行為,希望法庭考慮緩刑或罰款。

惟裁判官指,根據上訴庭案例,涉及到大型公眾活動,須考慮即時監禁。辯方回應指,參考黃之鋒的終審法院案例,案例是針對非法集結,大部分考慮因素有關暴力。

裁判官接納本案程度較輕,時間較短,但指現場有直幡,不可說是沒有預計。辯方則澄清,指黃當時只是參與者角色。裁判官同意,指黃沒有被控組織或教唆等罪。

古今天沒有律師代表,他自辯求情時提及身患第4期直腸癌,但同意法庭判決及願意接受判刑,惟他續表達政治立場,高喊「人權大於政權,人民高於國家」。

裁判官押後案件今午4時判刑,黃因另案服刑還押,古則保釋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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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仁昌